丈夫不尽义务六年未归 妻子精神失常诉离获准

  发布时间:2008-01-25 11:32:29


  永新法院网讯 丈夫六年离家未归,妻子因此精神受刺激,患有精神病,监护人代为起诉离婚获得支持。1月2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2000年2月1日,经被告刘某的父亲做媒,原、被告相识20多天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不久,被告便离家外出,已有6年多未归。2004年10月8日,原告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2007年7月25日,原告父母亲及两兄长四人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的行为已经导致了双方感情的破裂,更谈不上有心照料患病的原告,故一致推荐原告二哥为原告的监护人代为起诉,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要求给予经济帮助2.14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最后与被告联系上。但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只是委托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同意离婚,并愿意对原告作出补偿。

  为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协议。但双方要求法院院按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该院认为双方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送依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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