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2008年2月29日,原告贺苏瑞与被告刘伏媛离婚纠纷一案,永新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双方第四次宣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至此,持续四年的离婚大战告一段落。此前,原告曾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6月和2006年11月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07年10月31日,原告第四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极端自私,对待孩子很不公平,致使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日益恶化。1998年原告调入县教育局工作后,全由原告独自借款建房,并承担婚生男孩的上学所需。2004年9月,原告因腰椎盘突出卧床不起,被告不仅不理不睬,还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法院三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不仅没有使夫妻关系得到丝毫改善,而且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从形同路人到形同仇人直至如同敌人。现第四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解除原、被告双方生不如死的婚姻。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夸大其词,双方经常吵架是事实。因子女多,为了孩子的生活和工作,双方经常意见不一,争吵不休。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从1998年原告进城工作起经济独立。但被告仍深爱原告,只是爱的方式不对,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的话,除县城的房子归被告外,原告还要支付精神赔偿金和名誉损失费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再婚后,双方的儿女均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对方再婚前儿女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时常意见不一,争吵不断。1998年,原、被告双方经济开始独立。为解决住房困难,原告独自向其亲朋借款数万元建房一栋。2004年9月,原告患病卧床,被告未能给予精神安慰和悉心照料,且对原告请她人到家中按摩以减缓病痛的行为予以指责,导致原本就不和谐的夫妻关系陡然紧张,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基于被告多次承诺改正错误,并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法院三次判决不准离婚,但僵化的夫妻关系仍未因此得到缓解和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