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永新县象形乡马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孝历、马志军所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书》的合同无效。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马家村委会响应国家“消灭荒山”的号召,在政府的组织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在马家屋、水莲冲、亭子背、提盆颗、挂面坡等五块山场造林。之后,村委会还组织了补种和两次抚育。2003年村委会为修路等公益事业提出将部分山场承包给村民经营。同年3月1日全村干部会议上决定,将马家屋等山场拍卖给村民马孝历、马志军。同年3月19日村委会与马孝历、马志军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该合同经公证处公证。2007年初,部分村民以马家屋、亭子背、黄泥坡等山场系各户造林,要求按“谁造谁有”的原则,把林权确认到户,村委会以山场林权属于集体所有和山场已流转承包给马孝历、马志军为由不予核发林权证。2007年3月22日200多户村民签字向有关机关要求对马家屋、水莲冲、提盆颗、挂面坡、黄泥坡山场山林确权,并向有机关请求解决此事。但被告认为其与马家村委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签订前经过了村党支部、村委会议,经过了公告,符合法定程序,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马家村村民和莲太村太村小组马姓村民264户向法院起诉,以合同未经村民大会表决,请求法院判令山林承包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上述五块山场系被告马家村民委员会村民集体所有的山地,其林木属于集体组织所造(含太村小组马姓村民),其林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包人发包集体所有的山场,但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被告马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孝历、马志军于2004年3月19日所订立的山林承包合同,因被告马家村民委员会未经全体村民讨论决定,两被告订立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