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正值拜年的第一天,贺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去乡下亲戚家拜年,回家途中为避让前方的摩托车不慎将段某停放在公路边的三轮车撞倒受损,庆幸的是准备搭该三轮车外出拜年的段某及其亲戚因故尚未上车。事发后,贺某向交警大队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因事故发生路段属段某所在村范围,基于各方面考虑,贺某于当日晚上7点多按照段某要求先行支付了500元保证金,并写下协议书承诺三天内修复三轮车直到段某满意为止,如超期则按50元一天作为误工费补助给段某,为帮助贺某处理事故赶来的同事周某也应段某要求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三轮车修复后,贺某通知段某取车却屡遭拖延,双方协调未果。2008年3月20日,贺某以自己和周某的名义诉至永新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书并请求依法解决事故纠纷。
在受理案件后,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为较小金额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只要段某能更理性地对待,贺某肯退让一步,双方都愿意换位思考,就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及签发开庭传票后正式开庭前,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朋进行沟通,耐心说法悉心调解,3月26日上午11时,原被告双方终于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贺某一次性赔偿段某摩托车损失、误工费等共计4800元,于当场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