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酒后欲强奸妇女 领来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8-04-07 08:30:56


  永新法院网讯 趁着酒后欲强奸妇女,只因对方年龄大而中止犯罪,4月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陈某强奸罪一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喝酒后,途经某村,遂敲一村民家窗户,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又挑开后门栓进入该村民家,恐吓其不准开灯,该村民见状抱小孩子上楼。陈某见床上有人睡觉,便上床强行摸该人全身,并欲发生性关系,因对方年龄大而离开。随后陈某又来到旁边另一村民家的窗户敲打,要求开门进去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推门未开而离开现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触摸妇女身体并欲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属于犯罪中止,对后一村民要求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属于制造条件阶段,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彭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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