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证明目的截然相反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发布时间:2008-04-07 08:36:11


  永新法院网讯 车损现场照片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用来证明截然相反的案件事实,谁的主张会被采信? 2008年4月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林文华修车费及律师费11865元。

  2006年6月19日,林文华以其所有的粤 S5M063广州本田小汽车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进行投保,保期1年 。2007年2月14日上午,投保小汽车在永新县怀忠至高桥路段因倒车不慎与马路边的水泥墩相撞致车尾受损,司机当即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让保险公司派人到事故现场勘查,拍摄照片证明车损事实,事后在保险公司的同意下,林文华到赣州修理汽车。事故车辆修复后,林文华就修理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却被无故拒绝,林文华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车辆修理费及律师费用计1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林文华的车辆在公司投保属实,但其报案所陈述的倒车致使车尾受损的事实有假,现场纯系伪造。从现场及拍摄照片可以看出,碰撞水泥墩较为低矮,不可能致使整个车尾受损,因而保险公司认为林文华隐瞒了事实,按合同约定可不予理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场照片是保险公司派人拍摄,拍摄角度的差异容易引起视觉误差,保险公司没有实地丈量数据,没做现场再现试验,更没有对照片内容进行技术鉴定就主观推定车辆驾驶人员伪造现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林文华以照片证明车损的事实应予认定,故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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