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开出租车 出事故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08-04-07 15:10:37


  永新法院网讯 2008年4月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向两被告王桂华、张神龙宣读了判决书,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欧阳金妹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合计40707元。

  被告张神龙与被告王桂华系朋友关系,肇事车辆属被告王桂华实际所有。2008年1月28日上午8时许,被告张神龙驾驶小车从永新县前往井冈山市办事,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肖成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遇,小车从摩托车右边超车,因未确保安全距离,小车与二轮摩托车侧面相刮,造成摩托车倒地,致使乘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欧阳金妹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永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神龙违章超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神龙与被告王桂华之间属帮工与被帮工关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桂华作为被帮工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神龙作为帮工人,驾车过程违章超车,存在重大过失,对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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