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阳光权”被侵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8-04-11 15:10:39


  永新法院网讯 4月11日上午10时,永新县人民法院在审判庭就一起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进行宣判,主审法官宣布判决驳回原告彭春翔、周高翔、宋亮亮的诉讼请求。

  此前一个小时,主审法官在永新县城建局送达2008年该院的第一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城建部门在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审批涉案改建房屋时考虑房屋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素。

  2008年年初,左为群等二人拆除旧房,拟在原址上进行改建。邻居彭春翔等三家的三层小楼分别位于左为群房屋的三面,无意间听说左为群计划改建7层高楼,而三家房屋与改建房屋之间的间距最宽为5米,最窄的仅为2.7米。彭春翔等三家人认为,如七层高楼建成,将严重影响三家及周围居民的采光通风。1月16日,彭春翔等三人将一纸诉状递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左为群等停止改建成七层房屋,并限令其改建房屋不得超过4层12米。

  原告方认为,从目前打地基情况,结合前来咨询购房者所言,并提供一组打拆房和打地基的施工照片为证,左某显然已经准备建成一幢七层高楼,并可能建成套房后出售,存在严重影响原告家的采光通风的可能性。因此,请求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做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方则称,其改建房屋的各种手续仍在办理审批中,不知道最后将建几层,现在仍处在打地基上梁阶段,尚不存在侵权事实。即使建高楼,是否一定会影响采光通风也不能仅凭原告的想象存在,首先必须有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也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改建房屋的层高和层数,且被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说明层高和层数未定,四栋房屋的相邻关系尚未形成。两被告的改建房屋影响三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事实尚不存在,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同时,司法建议城建部门,在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审批涉案改建房屋时考虑房屋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因素。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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