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不义之财 照样被判获刑

  发布时间:2008-04-14 16:40:11


  永新法院网讯 合伙抢劫他人盗窃的财物,照样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贺清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998年7月11日晚,尹某、龙某两人携带金属探测器骑摩托车到永新县才丰乡,由本地村民史某引路潜入才丰乡清塘村上坊组温某的老屋内探测,挖出60枚银元,三人当场进行分赃,尹某、龙某共分得45枚。谁料,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被告人贺清生等六人窥知此事后,便纠集在一起,携带凶器在该村将尹、龙二人拦住,要求两人将挖到的银元交出。在遭到拒绝后,贺清生等六人采取殴打、搜身的手段,抢取了尹某、龙某两人身上的银元和10元现金,并将两人的摩托车和金属探测器也抢去。2007年11月11日,贺清生因涉嫌抢劫罪被永新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清生伙同他人持械采取殴打、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清生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应依法对被告人贺清生减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宋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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