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18日上午,永新县人民法院小屋岭法庭在该县的高桥楼镇茅坪村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被告尹仁清面对法院的一审宣判,惭愧地低下了自己的脑袋。
被告尹仁清系原告岩福玉第三子,岩福玉三十多岁丧夫后,未再改嫁,含辛恕苦将四个孩子抚养成人。原告随着年龄的增大,生活逐渐难以自理,需要子女在生活和物质上更多的照顾,岩福玉的另外三个子女都按时提供了生活费和衣食等物品,唯独被告尹仁清仅仅在5年前对原告支付了少许的生活费用,后因家庭琐事,被告竟然唆使妻子殴打原告,从此,母子感情日渐冷淡,近年来被告更是从不尽赡养义务。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尹仁清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年过七旬,劳动能力基本丧失,生活已不能自理,被告作为原告亲生儿子理应承担赡养母亲之义务。被告不尽赡养之责、唆使妻子打骂原告,丧失了伦理道德,违反了法律规范,法理难容。法院在审理中当庭对被告予以了训诫,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尹仁清按月支付原告岩福玉赡养费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