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汤晓勇与被告尹细秀、龙涛、龙卫国、江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判,判决被告尹细秀、龙涛、龙卫国、江胜平连带偿还原告汤晓勇材料款5968元 ,限四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2004年9月, 四被告合伙成立鸿鑫不锈钢制品厂,先后在原告处购买铝材及配件,共欠材料款6968元。2005年7月18日,鸿鑫不锈钢制品厂的股东龙涛、江胜平在对帐单上签名同时出具了欠条 。2006年,鸿鑫不锈钢制品厂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停业,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2007年2月 ,龙涛、江胜平在收回货款后又归还了1000元,尚欠款5968元 。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四被告以合伙企业已散伙相互推诿不愿还款。汤晓勇迫于无赖,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归还拖欠材料款5968元 。
一审法院认为,原鸿鑫不锈钢制品厂的股东龙涛、江胜平在合伙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与原告汤晓勇对帐结算认可了该笔债务 ,两人在往来帐页上签名确认所欠款的行为应视为全体合伙人的行为 ,四被告应按投资比例来承担企业责任。对外的债务,四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