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5日,原告康发刚与被告永新县物资有限公司(原永新县物资局)在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主动返回康发刚退休证、养老金发放证及社会保险金存折,而原告愿意每年从社会保险金里扣留6000元来归还所拖欠的承包款。
2006年5月,康发刚从永新县物资有限公司退休,因其之前拖欠了该公司承包款,故与公司达成了由公司每月从社会保险金(即退休金)中扣除部分钱款的还款协议。此后,为便于款项的定期扣除,公司暂将康发刚的退休证、养老金发放证和社会保险金存折保留在该处,导致了康发刚在生活中的一些不便。为此,2008年5月30日,康发刚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永新县物资有限公司归还退休证、养老金发放证和社会保险金存折。
主审法官在接收此案后,考虑该案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争议不大、矛盾不深,在庭前组织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指出被告暂扣原告相关证件行为的不合理性,也教育原告归还欠款是其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双方慎重考虑,正确看待纠纷。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