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分娩夫发病身亡 法院判决医方承责

  发布时间:2008-06-19 15:14:03


  永新法院网讯 2008年6月1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就原告高远湘等诉被告永新县仁爱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即45%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

  2006年12月11日,颜洁(又名高小红)携妻王艳到永新县仁爱医院准备分娩,晚8时30分,医院妇产科医师对王艳进行剖腹手术。晚9时许,颜洁突感剧烈头痛、呕吐,门诊医生诊断为感冒症状并进行治疗。晚11时30分,患者四肢抽搐、神志不清,0时CT诊断为脑出血并蛛网膜下腔出血,即转入内科治疗。12日1时20分,医院下达病危通知,9时左右请外院医师会诊,10时颜洁死亡。2007年8月30日,颜洁之父、妻、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医院索赔27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医院告知颜洁剖腹产手续系虚假告知,该虚假告知行为导致颜洁病发,系“吓死人”,属一般民事侵权,与医疗事故侵权发生竞合,主张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向医院主张权利。被告方认为其只能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在起诉时已选择了按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主张权利,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一般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之事实,遵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对原告要求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宋叶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