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拆除自家祖上的老屋欲建新房,却没想祖屋早已物归他人。7月8日,永新一农民因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该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赔偿他人损失4462元。
解放前,在永新沙市乡某村,周正元(系被告人周页珠的二爷)建了一幢新房,解放后周正元划为地主成份,政府将该房屋予以没收,分给同村贫农周福德及周秋山的父亲周龙先居住,周龙先与周秋山分别办理城乡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今年,被告人周页珠想建新房,却找不到基建土地,思来想去,周页珠想到那幢老屋是其二爷所有,遂打算拆掉老屋重建新房,遂于2月16日、17日雇请民工7人将周福德居住的房屋及周秋山的厅堂拆除。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拆除的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46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祖屋已由政府没收,分给他人,已是他人财产。被告人周页珠系故意毁坏他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由于被告人周页珠的犯罪行为致使他人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被告人周页珠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