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26日,龙建军等6人从法官手里接过调解书,再三向法官表示谢意,一场三年前的劳动争议至此圆满地划上了一个句号。
2005年3月,龙建军等6人分别与永新县邮政局签订劳务协议后,被安排至其下属部门上班。同年6月,永新县邮政局在全局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淘汰考试,经考核,龙建军等6人均被列入淘汰对象,先办理移交工作后依据该局内部文件予以辞退。6人在知晓被辞退后,对辞退并无异议,但要求该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发相应的工资,遭到拒绝。该局于2005年7月又下发了一纸通知,重新聘用龙建军等人上岗为物流配送员,并要求其于7月22日前到各单位报到,否则按旷工除名处理,终止劳动合同。龙建军等6人未按时报到,并于同年8月向永新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解除合同期间的工资收入和工资赔偿金、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费。10月,该6人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未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请。
2007年10月,龙建军等6人向检察院申诉后,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就该案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永新县人民法院依照上级法院的再审指令启动再审程序。
永新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真研读案卷材料,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因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当先适用调解,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维护好龙建军等6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法官就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在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后,双方调解意见的差距明显缩小,法官趁热打铁,最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永新县邮政局同意支付龙建军等6人经济补偿金、产假期间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