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星期天是否属于法定休假日?这一常使人们忽视的问题却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11月1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蹊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942元。
2007年9月26日,原告周某某为其子曾志杰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帮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份“小康之家、小博士少儿两全保险25岁”(主险)及1份“附加少儿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附加险),在保险合同中有如下约定:若被保险人在法定休假日或其所就读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返还已缴保险费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时,双方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13942元,主险每份保费为500元,附加险的保费为1000元,有效期为2006年9月26日至2030年9月26日,受益人为周某某。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5月20日,就是一个星期天,原告儿子曾志杰因溺水身亡,原告当日向被告提出了理赔申请,但是被告经调查后却认为,曾志杰身亡日为星期天,不是法定休假日,而是休息日,只能退回保费,而不能按合同规定赔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3942元,原告对被告拒赔决定不服,即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常理,平常人一般都认为法定休假日应包括星期天。对同一内容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而保险合同的条款又是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作对被告不利的解释;而且原告所投险种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在学校以外的时间人身安全,即在学校以外的时间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应给付特定意外伤害身故金,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