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骑着崭新的摩托带妻子到医院待产,儿子出生了,可放在医院内的车子被偷走了。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财产负有监管之责,丈夫刘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08年12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3日,刘某骑上新买的摩托车带临产的妻子一起到永新县中医院住院待产,当日妻子即行剖腹产手术,儿子顺利出生了,可是停放在医院内的崭新摩托车却在当日午夜时分被窃贼偷走了。刘某认为,自己的妻子在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对病人及陪护的财产安全负有监管的职责,现在由于医院保安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摩托车被小偷偷走,医院应当对他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医院认为,刘某的摩托车丢失是其本人疏忽及被盗所致,自己与刘某不存在保管关系,对其财产不具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损失。刘某几次索要赔偿未果, 11月14日,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购买摩托及办证的费用计6000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妻子与医院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是财产保管关系,医院对患者及其陪护人员的财物没有保管的附随义务。刘某的财物损失,是他人盗窃行为所致,与医院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