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因没有钱花,夜间盗得他人牛牯一头,价值3500余元,2009年1月1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这名窃牛贼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
2008年10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自带牛绳,前往永新县某乡村,将他人牛栏里的牛牯偷走,藏于村附近的山上。第二日下午,李某连夜返回山里将牛牵至某镇。次日上午卖牛时,因群众举报被公安干警逮个正着,该牛牯价值35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窍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