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永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未尽抚养小孩义务的父亲放弃抚养权,小孩母亲抚养小孩的要求获得了支持,很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小孩建建(化名)的父亲老刘与母亲在2007年8月份就已离婚,当时刚刚9岁的建建经父母协议由父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但是,建建的父亲不久后就再婚,把年仅9岁的小孩扔给小孩的大伯后便外出打工,从此便对小孩不闻不问,小建建过得并不幸福。小建建的母亲得知这一情况后,伤心之余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小孩转由她抚养。
永新法院受理该案后,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认为要从快从好处理本案,从而最好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该院立案当天就随即启动“快审快结”程序,立案时,承办法官就第一时间与他们做了询问笔录,了解相关情况。随后,承办法官又走访了当地的镇政府和当地的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并询问了小孩的大伯,并联系上了小建建的父亲老刘。
找到小建建的父亲后,承办法官从情理与法理两个方面跟老刘做工作,并严肃地指出老刘对小孩不闻不问,不仅有违人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官面前,老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这一段时间对小孩的关系不够。看着现在又黑又瘦的小孩,看到情理并重的法官,老刘表示悔改。然而,此时已经年满10周岁的小建建坚决要求要随母亲生活,老刘也表示同意。随即,小建建父母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小建建由母亲抚养并承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