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刘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翔受聘于永新县日新超市担任物品防损员主管。2008年10月9日因其在工作上与该超市经理发生争执而被解聘,解聘后被告人心中不满,试图报复该超市经理。便预谋对该超市实施盗窃,以便在案发后让该超市经理承担在超市安全管理上失责的领导责任。于是在2008年10月14日晚,利用其熟悉该超市内部情况的便利,趁人不注意躲藏在超市卖床上用品柜台的一床罩下,待该超市员工下班无人后,从床罩下出来对该超市进行盗窃。共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等物品,价值达44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