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无据有方章 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09-05-05 15:38:17


  永新法院网讯 投资入伙后从未分红,彭平状告企图赖账的股东刘金返还资金6万元,虽无收条为凭,但银行储蓄的一枚三角四方章却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4月30日,永新县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宣判,被告刘金返还6万元给原告彭平。

  2006年12月27日,彭平和刘金一起到农业银行永新县支行某储蓄所,从自己的存折上支取了6万元钱后存入刘金的存折中用作班线入伙资金,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彭平对索要收据一事并未坚持,两年过去了,刘金从未给过彭平股利分红,甚至否认收钱一事,眼看血汗钱就要泡汤,彭平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刘金返还入伙资金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6万元资金的交付没有收据为凭,但两人在2006年12月27日银行的取款、存款凭条可以推定彭平通过银行转取转存交付6万元给刘金的事实。银行在办理储蓄业务时都必须在有储户签名的凭条上加盖公章,盖四方形的“现金收讫”章,代表现金交付,盖三角形的“转讫”章,代表转取和转存,没有现金交付。刘金存款凭条上的三角章,让他在庭审中坚称自己是拿现金存款的谎言不攻自破。两张凭条时间、地点、金额、经办人一致,操作序号连贯,加盖的都是三角章,表示彭平取款后银行经办人并没有交付现金,而是直接把钱转入紧跟在彭平身后办理储存业务的储户刘金账中,刘金的凭条上才体现“转存”而非“现存”的事实,法院通过对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的查询也印证了这一点。

  另查明,两人在合伙经营班线方面未签署协议,原告也未参与管理经营,因此,两人的合伙关系不成立,被告占有原告的6万元钱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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