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因点火烧一根挡路的荆条,最终导致发生森林火灾。4月2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傅正根拘役4个月。
1月15日下午,傅正根从方正砖厂住处到水井打水,返回时在田埂转弯处被一根荆条挂住其左脚鞋帮,为了以后打水过往方便,傅正根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荆条,待荆条烧完时,用脚踩了几下,以为火已踩灭,尔后往回走。当其走到离点火处20余米时,发现原来点火处又起火了,由于当时风大,火势向山上蔓延,傅正根认为自己无法将火扑灭,便回到砖厂做事,从而引起森林火灾。经群众极力扑救,于晚上9时许将火扑灭。案发后,傅正根主动到文竹森林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正根为图行路方便随意点火烧荆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傅正根有自首情节,并全额赔偿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