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春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月31日高春生驾驶赣D/80767客车从永新县芦溪乡载客去浙江温州。14时10分,途经永新县怀忠镇茶源村委夏南村路段,遇贺某驾驶的赣D/Z0736二轮摩托车载李某从茅坪至怀忠,两车相对方向行驶。在会车时,高春生见贺某驾驶的摩托车压线行驶,采取往左打方向盘避让摩托车,导致两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贺某和乘座人李某倒地当场死亡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贺某、李某均系重度颅脑损伤后死亡。永新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春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贺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春生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次日,赣D/80767车主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各20000元。在案件审理中,赣D/80767车主及保险公司与两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赔偿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66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春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与摩托车会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春生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鉴于被告人高春生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春生属于过失犯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贺新华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春生减轻处罚的意见,考虑本案致二人死亡,后果较重,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