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以为是押房抵债,糊涂夫妻签下卖房契后还准备依约赎回,不料却发现房子已早被债主转手卖掉,房子回赎无望,颜某夫妻将债主刘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协议无效。2009年4月30日,永新县法院对这起纠纷一审裁定,准予原告颜某夫妻撤回起诉。
2006年7月12日,颜某夫妻与刘某签下协议,将自己所建的房屋以24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双方及村委代表签字后,刘某当即交付完房款,颜某夫妻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刘某后外出谋生,2006年10月,刘某将房屋转手卖给了现在的房主陈某。2008年7月,颜某夫妻回到永新准备用原价赎回房屋时才知道房子被转卖一事,颜某夫妻认为,他们因无力偿还欠下刘某的20余万元债务,在被逼迫的情况才同意将房屋抵偿给刘某,签订的协议是抵押合同,刘某不遵守两年内随时可用原价赎回房屋的口头承诺违反约定,遂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无效,被告刘某搬离房屋。本案追加了房子目前的主人陈某为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买卖关系明确,协议里没有债及抵押的内容,也没有附两年后生效的条件,原告对被胁迫一事没有举证,又没有在1年的期间内申请撤销协议,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庭审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