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望权。
1月9日原告刘某起诉后,被告张某一直采取消极逃避的态度对待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最后通过被告村委会干部和同村村民做工作,被告才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不久就同居并于2006年举行婚礼,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第三个月原告就发现身怀有孕,并独自回娘家待产。可自从原告回娘家后,原、被告便很少联络,尤其是儿子出生以后,被告以打工为由很少看原告母子,长期的分居也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最大因素。原告认为这段婚姻名存实亡,于是诉请法院要求离婚。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因原告身体不适合再次受孕,被告也以年过不惑难以生育为由要求儿子抚养权归自己,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失败。在审理阶段,考虑到养儿防老,被告带人趁原告家人午休之时抢走了一直在原告家中抚养的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孩子出生后,先天虚弱,原告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和爱护。虽孩子被被告强行抱走,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