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向一起非法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致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的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尹某共计13万元。
被告龙某与原告尹某两人是朋友。2008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龙某与被告刘某、刘某某在被告永新县某批发部购买了十多枚鱼雷后,到永新县城禾水河袍陂水坝的防洪河堤下炸鱼玩,遇到原告在河边维修渔船,原告主动提出帮三被告燃放鱼雷。被告龙某询问原告是否会燃放鱼雷,得到原告肯定答复后,原告点燃了一个鱼雷,但并未立即抛出去,三被告一再催促无果,致鱼雷爆炸,当场将原告右手掌炸飞。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五级。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鱼雷根据相关法规属民用爆炸物品。原告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该鱼雷系市场禁止自由买卖的违禁品,在有燃放该种鱼雷经验的前提下,应当预见燃放该鱼雷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危险却主动要求帮忙试放试炸。鱼雷点燃后,又轻信自己有炸鱼经验而不及时将鱼雷及时脱手,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四被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批发部,明知该鱼雷属特许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和销售该鱼雷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无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龙某、刘某、文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鱼雷是禁止买卖的民用爆炸物品,却非法购买,明知燃放该鱼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当原告主动提出帮其试放试炸时未予制止,反主动将鱼雷、打火机递给原告,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依法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