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夺案,判处被告人刘斌、蓝国新有期徒刑各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3000元。
2008年9月1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斌、蓝国新骑摩托车来到永新县城平安医院与电站路的交叉口处,见一妇女骑自行车,蓝国新跑到这妇女身后,从其耳朵上抢得一对耳环,两人骑摩托车逃跑。晚上19时30分,两被告人骑摩托车在县任弼时中学南门口花坛处,见一妇女从该花坛过,蓝国新跑到这妇女身后,抢得一小段黄金项链,坐刘斌骑的摩托车逃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抢的大部分金首饰返还失主,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悔恨不该做这样的傻事。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