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法院网讯 一起长达14年的合伙纠纷,法院受理后在两个月内完成清算。6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合伙纠纷案,判令被告陈圣林、王学明分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张新华出资款10320元、1821元。
1995年5月,原、被告三人口头约定合伙承包座落在县三湾乡荷树枰皇土山场杂木的砍伐、销售业务。因资金周转困难,三人商量由原告张新华以其个人名义分别两次向银行贷款15000元用于合伙事务。后因经营不善亏本散伙,三人对合伙中的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因对合伙经营过程中的遗留问题产生重大的意见分歧而始终未能完成清算。2009年4月13日原告张新华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在对原、被告双方在开庭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认定后,确定了被告陈圣林拖欠原告张新华出资款10320元、被告王学明拖欠原告张新华出资款1812元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