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1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被告永新某银行一次性支付原告颜某3600元、龙某1.6万元。
龙某和颜某在永新某银行申领了银联储蓄卡。2009年4月4日19时35分,原告颜某在被告ATM机上取款500元,卡上余额为4500元。在颜某取款前,有一可疑卡号(12345678912134567891)进入该柜员机。4月11日上午,原告颜某到该行柜台转账,发现帐内余额不足100元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经查询显示,与颜某卡号一致的帐号于4月5日22时54分至22时55分在鹰潭一建行ATM机上分三次支取4400元,发生手续费28元。
4月4日19时42分至51分,原告龙某在该机上分十次共取款20000元。22时50分至23时,原告龙某的账目信息再次进入该ATM机,由一男子操作,但未发生交易。4月5日,原告存入现金2.9万元,卡上余额为3万余元。4月6日,原告取款时发现卡上余额不足,原告即打电话给被告反映情况,此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中。经查询显示,与龙某卡号一致的帐号于4月5日22时59分至23时02分在鹰潭一建行ATM机上分八次支取2万元,发生手续费116元。龙某与颜某认为自己在被告处存款,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为储户的存款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现在原告的存款被非法支取,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开庭时,被告认为原告款项均系正常支取,银行并无过错,双方分歧很大。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分别做双方工作,耐心分析案件的起因经过,指明存款被盗双方都是受害者,促使双方互谅互让,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