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持枪伤人 获处刑罚并赔款

  发布时间:2009-06-19 11:50:25


  永新法院网讯 6月1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尹志权、陈银锋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丹华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08年10月上旬的一天,尹志权、陈银锋及龙利奎(在逃)三人骑摩托车来到县城金鼎花园小区附近贺子龙等人开设的赌场旁转悠,在赌场上做事的江卫虎等人认为对方是来闹事而持水管将尹志权等三人赶走。被告人尹志权、陈银锋及龙利奎认为失了面子,商定报复赌场上的人。10月15日下午4时30分许,被告人尹志权、陈银锋及龙利奎由龙利奎驾驶一黑色桑塔纳轿车前往县城金鼎花园小区附近贺子龙等人开设的赌场上,持三支“来福”式和猎枪等枪支对着赌场上的人群连发数枪后驾车逃离现场,导致路过的陈丹华及赌场上人员贺子龙、江卫虎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陈丹华伤情为重伤乙级、江卫虎为轻伤甲级、贺子龙为轻伤乙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志权、陈银锋伙同他人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同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两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丹华要求两被告人对其伤害行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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