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1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邻里村民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均须赔偿因伤害对方而造成的损失。
被告周某因自家祖坟位于原告段某家的自留山中,便于2009年春节擅自在祖坟前后栽种树苗。这个情况被清明上山扫墓的段某和丈夫看见,当时周某的哥哥在场表示可以拔树,于是段某和丈夫便把书拔掉。拔树过程中,周某来到山上,于是周某和段某一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致使段某左手桡骨骨折和右胸部软组织挫伤,被告周某也头部受伤。经鉴定,段某伤情为轻伤乙级,外加十级伤残;而被告周某伤情同为轻伤乙级。原告段某起诉后,被告周某应诉后也提出反诉。
一审法院法官在对原告本诉和被告反诉合并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段某8577元,原告段某赔偿被告周某1421元,经品除,被告尚应给付原告7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