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波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波犯盗窃罪,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5月11日,被告人刘波在永新县石桥镇石桥村尹皓文家门口看到一辆豪爵摩托车未锁车头便产生偷车的念头,尔后推着摩托车往村口走,在石桥镇政府旁被车主尹皓文发现案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2200元的摩托车,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认罪态度好,被盗车辆已归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