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7月2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双方异地务工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告尹长仔与被告尹祝兰于198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相处了两年时间后,于1985年年底摆酒结婚。婚姻过程中,先后生育了一女二男。因为孩子多家庭负担重,原、被告不得不双双外出务工。虽然当时原、被告自1994年起就不在同一地点打工,但那时夫妻感情尚好,双方还于2002年一起回家建起一栋住宅。
2006年起,因原告尹长仔想学一门技术,就辞工做起学徒,全部由被告尹祝兰承担家用,尹长仔还在尹祝兰打工的地方吃住了半年多时间。但自从尹长仔学成后开始北上务工,并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高级打工仔,原告就断绝了和妻子的联络。在庭审中,原告一再表示就是因为自己学了技术、见了世面,越来越感觉妻子文化水平低,和妻子没有共同话题,难以沟通。虽然原、被告的子女一再苦苦相劝,原告执意要和没有共同语言的二十多年的结发妻子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并共同将子女抚养成人,是个美满的家庭,双方都应当珍惜。双方均无过错,只是缺乏沟通和相互理解,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如果原告能以家庭和小孩的利益为出发点,回心转意,与被告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应会和好如初。因此,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