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揽意外致伤 合伙诸人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05 10:27:04


  永新法院网讯 8月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令被告甘某、周某各赔偿原告郭某5000元、3000元,其余六被告各赔偿原告郭某2000元,原告郭某共获赔2万元。

  原告郭某与八被告系合伙人,共同承揽兴建房屋材料吊装业务。2008年11月29日下午,原告郭某被分配在楼上工作,上到五楼后又擅自下到地面工作,被告周某将钩挂在水泥编织袋的边缘上,被告甘某操作升降机将水泥吊上五楼,水泥在上升至四至五楼中间水泥编制袋袋口断裂,水泥从五楼坠下,被告甘某喊楼下的人赶快走开,原告来不及走开,被坠落水泥砸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承揽活动中,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忽视施工安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在作业时受伤,作为合伙成员,八被告应当承担风险,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甘某未设置安全防范隔离措施、未严禁升降机下人员行走,被告周某未充分确保水泥编织袋挂口承揽力,被告甘某和周某的过错大于其他被告,但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忽视安全,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自知自身的责任和过错,在损失达5万余元的情况下,只要求八被告赔偿2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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