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8月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尹宝生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4月23日上午,尹宝生从永新县城搭班车去高桥,途经小屋岭时,趁受害人李娟面向窗外打电话时将其黑色电脑包(内有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提走在小屋岭下车。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估价3200元。被盗电脑已发还受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宝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得他人电脑估价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宝生因犯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