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十一年后归案 获刑三年并领罚金

  发布时间:2009-08-13 10:48:17


  永新法院网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1年后归案,终被判刑。8月1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春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1998年7月11日晚,贺春华及贺清生(已判刑)、李祥、贺龙生、贺根飞、贺仁云(均另案处理)得知尹春林、龙桂德在永新县清塘村上坊组探测挖出了银元后,携带砍刀、菜刀、长铳等在上坊组“吉武祠”旁将尹、龙二人拦截,要求两人交出银元。在遭拒绝后李祥首先用拳头殴打尹春林,贺春华持铳管顶在尹春林的胸部,之后贺清华等六人对尹、龙二人搜身,抢得银元45枚、现金10余元、并将金属探测器、摩托车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春华伙同他人持械采取殴打、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贺春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在他人提议下参与的,从案发到现在已过11年,法院采纳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持械采取殴打、搜身的手段实施抢劫,是严重的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不能适用缓刑,故不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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