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8月1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黄九拘役4个月。
2009年3月16日,永新县高溪乡的刘黄九从家里去田里做事。到达责任田后,用锄头将已砍掉的茅草弄成一团,用打火机点着茅草,不久,燃烧的茅草引燃了“五斗岭”山场脚下的茅草而导致森林火灾。刘黄九积极上山扑火,但由于刮风,被烧山场面积越来越大,经当地干部群众极力扑火,于当晚11时许将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2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案发后,刘黄九主动向文竹派出所交待烧山的事实,并赔偿了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黄九用打火机烧茅草引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刘黄九能够积极救火并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烧山的事实,属自首,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