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8月1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段明先拘役6个月。
2009年2月12日14点40分,永新县里天镇的段明先在其管理的桑树田里准备剪桑枝,看到附近的茅草较深,不利于桑树的生长,便拿出打火机将茅草点燃,这时忽然刮起大风,火便快速向“黄天桥”山上及两边蔓延。由于茅草干燥,加之风大,尽管段明先奋力扑救,且在扑火过程中烧伤脸、耳等部位,也没有及时将火扑灭,而且火越少越大,一直烧到319国道边的“七节龙”山场,后经里田镇干部群众的奋力扑救,于当晚23时将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48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明先用打火机烧茅草引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4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救火,并能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