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订契约售耕地 非法买卖依法无效

  发布时间:2009-08-21 16:48:17


  永新法院网讯 8月2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宣判,判决确认被告贺香甫与被告贺龙先所签订的耕地“卖契”无效,并作出了对非法所得的买卖款2万元予以追缴的裁定。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贺传钦、贺传美系被告贺香甫的儿子。2009年农历正月十六日,被告贺香甫将两原告贺传钦、贺传美的壹亩肆分田在两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贺龙先签订了一份耕地“卖契”,将该田卖与被告贺龙先用于建房,出卖款为2万元,已经给付完毕。当两原告贺传钦、贺传美得知后,以该行为未征求其意见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贺香甫、贺龙先所签订的“卖契”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贺香甫擅自处分承包地,与被告贺龙先实施了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两被告贺香甫、贺龙先所签订的“卖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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