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未及时入帐 收受人构成受贿

  发布时间:2009-08-21 16:50:04


  永新法院网讯 8月14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尹某任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分别于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和2008年5月至10月,多次收受贺某(已判刑)药品回扣,累计人民币1.6万元。由于县卫生局多次开会强调不准收受药商回扣,尹某于2009年2月24日将1.6万元交至卫生院报账员处,但交待此款不入财务帐。2009年3月,尹某与贺某结算此前4个月推销药品利润为3.4万余元时,尹某提出得2.2万元,并要求借8000元。后贺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尹晓球。2009年5月31日下午,尹某听说贺某到检察院反映情况,估计是为3万元的事,又交出1.6万元给报账员入财务帐,报账员按其意思将现金收入凭单时间写为2009年4月29日。案发后,3.8万元受贿款已被检察院追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回扣计人民币3.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尹某第一次上交1.6万元回扣给报账员,但最后一次收受到主动上交超过了3个月,且第一次交待报账员不入账以便用于不便开支的支出,属于未及时上交,应认定为受贿数额。被告人尹某能主动交待部分受贿的事实,在立案前能主动退出赃款3.2万元,且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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