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木屑雇员受伤 合伙人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09-08-31 17:35:54


  永新法院网讯 8月2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光泉、袁文德、袁财德、朱六元、李页先五人连带赔偿原告刘文生因伤致残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7.8万余元。

  2005年五被告合伙经营永新县烟阁机砖厂。2008年3月8日下午,被告砖厂为生产需要调用司机吴龙胜及吴峰仔的农用车前往县城原食品公司院内一锯木厂装运木屑。到达锯木厂,被告李光泉委托他人雇请原告刘文生等四名搬运工为其上车搬运木屑,双方谈妥每包搬运费为0.3元后,原告等四名搬运工开始搬运。原告在吴龙胜的车上接包,之间由于司机突然开车往前行驶,使原告身体失去平衡从车上摔下,经住院治疗后鉴定原告伤情为:颈椎颈髓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因伤所造成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系被告方所雇请的搬运工,被告方为雇主,原告为雇员。原告在搬运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司机不当驾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其可以请求雇主即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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