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8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伤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秀珍、刘红伟连带赔偿原告刘利祥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760余元。
原告刘利祥系年近七旬的老人,两被告系狗的主人,被告刘红伟与被告郭秀珍系母子关系。2008年9月21日清晨,原告前往自家牛栏牵牛时,在牛栏门口,被被告家饲养的狗蹿出来咬伤右手。原告当即将狗按住,经打听狗系被告郭秀珍家的,就将狗送到了被告家,被告郭秀珍当即给付了原告400元医药费。当日,刘利祥在本县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后经司法鉴定刘利祥右手环指远侧功能丧失,为十级伤残。事后,原告刘利祥要求被告郭秀珍、刘红伟赔偿遭拒,便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庭审中被告辩称咬原告的狗不一定是自家的,但原告被狗咬伤后,将狗送至被告家,被告郭秀珍已认可这一事实并给付了400元医疗费,故应当认定郭秀珍、刘红伟作为狗的主人(管理者),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致使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依法应赔偿原告刘利祥的相关合理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