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8月2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云鹏有期徒刑2年。
2004年5月12日晚8时许,尹志亮(已判刑)在永新县城“不夜城”舞厅跳舞时与贺建龙发生纠纷,被贺打伤。5月16日晚,尹志亮、程斌生、吴小园、张卫国(均已判刑)、陈欣(在逃)和被告人刘云鹏等人在李军家中,商定到街上寻找贺建龙予以报复,李国民(已判刑)开面包车带“龙马”(在逃)到李军家,尹志亮、程斌生等人从李军家中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菜刀,由李国民驾驶一辆面包车在街上寻找贺建龙,在县城新湘赣大酒店门口,尹志亮等人发现贺建龙。尹志亮、程斌生、陈欣、张卫国及被告人刘云鹏等人各持一把菜刀下车,围追贺建龙,刘云鹏下车后见贺建龙跑远了,就返回车上。贺建龙在逃跑过程中被程斌生、陈欣、尹志亮砍伤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刘云鹏外逃,2009年6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刘云鹏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万元并当场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云鹏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云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审理期间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刘云鹏伙同他人持械故意杀人,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不适应判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