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有期徒刑5年。
姜小伟、彭晓勇(均已判刑)分别与左清华、徐新波有矛盾。姜、彭二人与刘建军商议要打左、徐二人。2006年10月6日中午,彭晓勇把刘建军接到县城,由贺珂驾车带着龙瑞强等七人(均已判刑)到县城到处寻找左、徐二人未果。后一起到老年公寓门口与姜小伟、彭晓勇、刘建军三人汇合。姜小伟提供了一支猎枪和一支仿六四式手枪给贺珂和曹效。这时,彭晓勇得知左、徐二人在禾川镇发官村的消息后,贺珂又带着郭菊华等七人前往,姜小伟、彭晓勇、刘建军尾随其后以便照应。到达后,曹效持猎枪,郭菊华持方六四式手枪,刘珍、龙瑞强、王贵喜持刀冲向吴叫根家门口正在打扑克的人群。正在看打扑克的朱贵平以为是来打他,便跑到吴叫根家的卫生间里并关上门,郭菊华等人冲进吴叫根家大厅,曹效朝卫生间的门开了一枪后把门踢开,又朝其手和脚处各开了一枪。之后由贺珂驾车带着郭菊华等七人往才丰方向逃离现场。尾随其后的姜小伟、彭晓勇、刘建军三人见打了人后也离开了现场。后在刘灿明家,刘建军告诉参与伤害的人不要在一起。朱贵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右手被截肢。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伤残综合评定为叁级伤残加陆级伤残。被告人刘建军归案后,其亲属与被害人朱贵平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多次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伙同他人故意伤害朱贵平身体致重伤甲级、伤残叁级和陆级的严重后果,对象错误不影响定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建军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没有直接参与伤害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