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4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再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段志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彭再军于2005年10月26日始任高溪卫生院院长,与该院报账员段志平商定从2007年1月开始截留部分业务收入款设立小金库,用于违规发放职工奖金和福利和便于支付在购买药品等其他一些没有正式发票的开支。后有职工问及段志平小金库的情况时,段均以不太清楚要问彭再军为由隐瞒该事实。2008年8月,县卫生局纪委发现高溪卫生院私设小金库查该案时,彭再军和段志平从2008年1月至8月的小金库账本中摘抄部分收支来做假账应付检查;并继续隐瞒其身上有业务收入结余款的事实。2009年1月彭再军调走办理移接交时、2009年1月段志平不做卫生院报帐员办理移接交时以及检察机关2009年2月以来调查该案时,彭再军和段志平都没有说出有小金库和隐瞒两人身上还有业务结余款的事实,也没有交出各自所占有的业务结余款。案发后,被告人彭再军和段志平分别退赔了全部赃款给检察机关。
被告人彭再军和段志平于2007年至2008年设立和管理高溪卫生院小金库期间,在2007年由段志平管钱、彭再军管帐的小金库收入40万余元中,以奖金福利名义发给职工为14万余元;2008年1月至8月彭再军管帐和管钱的小金库收入9万余元中以奖金福利名义发给职工为8万余元;共计以各种名义发给职工23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再军和段志平退赔了各自所得的赃款给检察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彭再军个人贪污数额为52433元,彭再军与段志平共同贪污为16443.40元;二被告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彭再军对23万余元负责、段志平参与1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