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触犯刑法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09-09-11 17:32:36


  永新法院网讯 9月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12月13日下午2时许,汤志强骑摩托车带刘小武去小屋岭吃饭。汤志强骑摩托车往黎峰经营的灯具店里骑,被正在帮其哥哥看店的黎涛拦住,并要求其把摩托车停在旁边,汤志强就把摩托停在店门口,两人发生争执,汤志强向黎涛走过去,黎涛就退到店里的煤气灶那儿拿把菜刀插在腰间,汤志强见状就离开了。过了不久,“建建”(在逃)打电话给汤志强,汤志强就把刚才发生的事情告诉“建建”。下午3时许,“建建”骑摩托车带了两个人和汤志强一起骑两辆摩托车来到灯具店,汤志强对正在看店的黎涛说“这件事怎么说,你让我们失了面子,怎么摆平这件事?”并且拿出了刀。黎涛见状就大声呼叫马路对面的哥哥黎峰报案,汤志强等人就持刀朝黎涛乱砍。之后,汤志强等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黎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审理中,被告人汤志强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当场已给付1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志强伙同他人持刀将他人砍伤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汤志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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