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车不守交规 致人死亡须担责

  发布时间:2009-09-21 10:44:35


  永新法院网讯 9月1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六根交通肇事一案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朱六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余元。

  2008年7月10日晚20时20分许,被告人朱六根无证驾驶一辆助力车从龙源口前往县城,途径319过道才丰乡龙安村路段时,碰撞到行走在同方向公路右侧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送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12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朱六根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六根违反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助力车,将行走在同向公路右侧的被害人龙继平撞伤致死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至判决前,被告人没有赔偿经济损失,也具有酌情从重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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