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惹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09-09-21 11:32:38


  永新法院网讯 9月1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肖某、钟某于次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某公司20万余元,余款原告表示自愿放弃。

  2007年11月21日,两被告因购买牵引车资金短缺,与原告签订了了融资租赁合同。同年11月28日,被告肖某在永新县某信用社贷款25万元,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保证。由于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2009年7月31日,该信用社从原告账户上扣划了被告肖某的借款本息19万余元,加上被告另外拖欠原告各种费用,被告共欠原告23万余元。被告在贷款时缴纳了保证金等2.7万元,被告实欠原告款20.8万余元。原告方认为其为被告购车贷款提供担保,是为被告服务,现银行扣划了款项,被告应当把欠款全部还清,否则就应当将此前已申请法院扣押的车辆进行拍卖。被告方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原告应先与其协商,可原告事先未与原告协商,即刻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扣车,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态度过于嚣张。双方争议较大。

  考虑到原告希望尽快取得欠款,而被告也并非不还钱,只是对原告的做法不满,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该院承办法官在开庭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说法,认真说理,有条理地分析即时履行对双方是最佳选择,终使原、被告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协商,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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