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9月23日上午,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永新某商场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1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
2009年8月4日早上,原告在菜市场买了猪肉等物品后,前往被告处购物。寄存在菜场所购菜蔬后,原告进入该商场挑选了了猪肉、青菜等,付款之后离开商场。随后,原告发现忘记把寄存的东西取走,遂返回商场。出商场时,原告被被告的防损员左某拦住并被指责购买猪肉没有付款,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引来众多顾客围观。该防损员将原告强行带到办公室查看监控录像。经商场工作人员反复查看录像,没有发现原告购物未付款之事,防损员在商场广播中向原告道歉。当晚,原告感觉胸闷、眩晕等,次日到医院就诊,用去医疗费151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防损员在商场购物高峰时段,大庭广众之下无端指责原告购物未付款,怀疑原告有小偷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虽然被告当日在商场广播中向原告赔礼道歉,但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构成,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权所支付的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