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液”惹出纠纷 法官调解息诉讼

  发布时间:2009-10-17 19:48:41


  永新法院网讯 10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中学生段某用改正液误伤同班女同学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段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被告某中学在无责前提下自愿给付原告1万元。

  原、被告系我县某中学初一〈5〉班同学,2008年10月21日上第一节晚自习预备铃与正式铃时间段,原告向被告要回被告先期拿走的“改正液”,被告未及时拿回,在原告转头正准备问同学题目时,被告突将“改正液”抛回给原告,结果打到了原告的右眼,造成原告眼角膜通伤、外伤性白内障,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0000余元。

  案件受理后,该院承办法官先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前质证,询问了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9月29日安排了开庭,双方对损害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赔偿数额分歧很大。被告段某对这一“抛”产生如此严重后果一时难以接受,加之家庭困难,表示经济上也难以承受。但在主审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深入分析、释法明理、阐明利害,最终,原被告三方于10月10日达成赔偿3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段某承担2万元,被告某中学自愿负担1万元。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关闭窗口